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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解决问题为导向,*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
案例三
发布时间: 2020-06-05 09:08
【审理法院】
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
【原告委托代理人】
李相伦律师
【案情简介】
2011年5月12日,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《个人贷款合同》,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万元,同时约定了具体利息。截至2016年3月22日,被告共拖欠本金259428.62元,利息、罚息5147.27元。原告多次向张某催收,但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。因此,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。
结果: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25万余元及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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